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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球赛平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师大政发〔2023〕1号)
2023-03-07 10:35  

 

 

 

买球赛平台文件

 

 

师大政发〔20231

 


关于印发《买球赛平台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买球赛平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买球赛平台     

                              2023118   

(此件主动公开)

 

买球赛平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天津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财〔2005103号)和《买球赛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6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实验室,称为动物实验室。

第三条 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缩写 BSL)分为四级,1 级防护水平最低, 4 级防护水平最高。

BSL-1BSL-2BSL-3BSL-4表示仅从事体外(in vitro)操作生物因子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包括从事动物体内(in vivo)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天津市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与生命科学相关、在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微生物、动物等的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情况并督促问题整改;

(二)保卫处负责监督生物试剂、材料等的防火、防盗、防恐等工作,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处置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三)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实验活动和实验室安全防护等级匹配;

(四)后勤管理处从环保、设施安全完整的角度对实验室生物废弃物的规范处置进行监督;

(五)各使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物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各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所、中心)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发布、传达并落实上级部门、学校和院(所、中心)级有关文件,组织实验室建立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使用台账并及时更新,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准入考核、应急演练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通报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整改;

(六)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室的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生物试剂、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及其他生物材料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本室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使用台账并及时更新,负责制定生物安全操作程序、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等,对本室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考核,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和学院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七)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访学等)的所有人员对自身的生物试剂、材料等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行为的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办法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八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九条 凡是列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上述《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学校禁止使用。相关教师如有使用需求,可以采用服务外包、合作等方式,在校外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十条 涉及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或二级实验室中进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由使用单位统筹规划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属地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通过专业机构购买或采集的方式获取病原微生物。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的运输、存储及实验活动等,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整个实验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进出、存储、领用作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生物实验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生物实验废弃物安全处置方式:

(一)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二)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按要求规范保存,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上级部门、学校和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处置等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实验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由天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实验室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动物实验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禁止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进行严格隔离并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的来源,不同的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饲养过程使用的饲料、垫料、笼器具、饮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饲养及动物实验须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房应落实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房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汇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在专业设施内进行饲养,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饲育和应用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异常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喷洒消毒液),包装完整并加贴标签后交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时按照各实验室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买球赛平台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实施紧急救援。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校外人员或单位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内容,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买球赛平台校长办公室                   2023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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